中国农业银行2_fororder_农行 wKgAZV7OJmWASlfCAAFsz0eKZ8E583
“不屈的人类”主题微视频全球网友互动征集启事_fororder_b04e067ebed9be115af9e70d8e325b5江苏银行_fororder_江苏银行_1200x80
南京国博_fororder_国博bannner4
苏州古典园林狮子林_fororder_wKgAZV7jAtiAe7jwAABTgj-R2kk560沙洲优黄_fororder_沙洲优黄_370x80
首页 >> 江苏首页 >> 创新江苏 >> 正文

消协“撑腰” 消费者打官司频胜诉

2019-03-12 11:01:53    来源:南京日报     编辑:罗毅     责编:程茜    

  原标题:《消法》赋予消协“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公益性职责 消协“撑腰”,消费者打官司频胜诉

  个人势单力薄、面对商家维权难的局面正在改变。“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南京日报记者从江苏省消保委和南京市消协获悉,自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消协充分利用该法新赋予的“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公益性职责,协助消费者与商家打官司越来越多,且频获胜诉。 

  新办的健身卡还没用,退卡竟要收千元 

  2018年11月10日,南京六合区的苗女士在某健身公司南京分公司办理健身卡,缴纳了5288元,但并未开卡,也未签订正式合同。第二天,苗女士考虑后决定不办卡了,但在要求商家退款时,被告知要支付20%的手续费。健身中心尚未开业,自己也未接受过任何服务,甚至对合同详细内容还不了解,却要支付1000多元的高额违约金,苗女士对此实在难以接受。协商无果后,2018年11月13日,苗女士向六合区消协投诉。 

  接到投诉后,六合区消协依法组织双方调解。经营者同意苗女士退卡诉求,但双方就扣除的违约金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被迫终止。随后,六合区消协依法支持苗女士向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南京市消协公益律师团律师为苗女士提供法律服务。经法院审理,2019年2月28日,法院判双方解除合同,健身中心返还全部钱款。 

  六合区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式消费案例。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本案中消费者未开卡,且在买卡的第二天就向经营者提出退卡申请,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经营者在未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应退还消费者全部款项。 

  房屋漏水多年修不好,开发商被判赔偿 

  类似的案例还有不少。消费者马先生于2009年购买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精装修商品房,当年夏天就出现屋顶天花板滴水发霉、地板受潮等房屋质量问题。后一直到2014年5月,物业反复维修,问题仍未解决,还在维修过程中造成隔断冷凝管对房屋装修及家具造成伤害并导致生虫等其他问题。同时,开发商曾承诺提供10年免费车位使用权(10年车位费共计3.2万元),也拒绝履行约定。2014年4月,协商无果后,马先生投诉到市消协。 

  南京市消协接诉后展开调查,并特邀江苏省消保委家装监督站专家到实地查看,并于2014年至2017年期间先后通过约谈、电话沟通、发函、召集双方调解等方式多次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随后,南京市消协支持马先生,对该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分别就车位费及房屋维修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该案经过二审终审,法院判决经营者赔偿消费者违约金3万元,给付消费者车位费3.2万元。 

  南京市消协相关负责人指出,《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不符合其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的约定,在采取一系列维修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仍未能解决房屋出现的问题,开发商理应兑现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消协“撑腰”,消费者打官司底气足 

  江苏省消保委相关负责人指出,以往,个体消费者由于精力有限、法律知识有限,在面对商家维权时常常感到势单力薄、力不从心,而消协由于没有执法权,调解不成后也只能无奈终止调解,或建议消费者去打官司,但打官司耗时耗力,很多消费者最后只得自认倒霉。 

  新修订的《消法》赋予消协“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公益性职责后,消协帮助消费者维权的渠道增加了、力量更强大了,消费者更有底气了。近几年,随着普法宣传越来越深入人心,消协公益律师团队逐步壮大,消协支持消费者诉讼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仅2018年,江苏全省各级消协就累计依法支持消费者诉讼92起,涉及健身、购房、汽车、超市购物、农业生产、老年消费等多个领域。 (南京日报 记者 邹伟)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右上_fororder_微信图片_20190918174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