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江苏省政府官网公布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该意见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意见》明确,要完善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联动机制,做到同向联动、能增能减,同时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
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不再“一刀切”。江苏将科学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从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三方面,分类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意见》提出,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低于9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3%。
相关工资分配信息也要公开。根据《意见》,要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在每年8月底前将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南京日报 记者 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