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江苏频道消息(朱远明 通讯员 骆添花):近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连续作战16小时,行程1745公里,奔赴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连夜出动将案件执结,得到了申请人余某的高度评价。
梁溪法院受理余某与南京鑫高公司、贵州添辉公司、贵州金昭公司、贵州汉诺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梁溪法院执行法官戴锐、陈涛远赴贵州添辉公司、贵州金昭公司、贵州汉诺威公司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进行查封、评估。经实地了解,法官发现这三家公司为三块牌子,一套房子一套人马,除机器外无其他财产,且机器设备中的23台攻钻机为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的抵押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戴锐、陈涛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自治州丹寨县当地查封机器,并在当地进行评估拍卖,经过两次流拍,这23台攻钻机最终抵偿给申请人,但在交付机器的时候,出现了新情况。因其中一家被执行公司贵州汉诺威公司欠当地县政府5000万,当地中院对汉诺斯公司主张破产,当地县法院与梁溪法院就23台攻钻机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产生了争议,无法协助扣押。
为充分保证申请人的的权益,执行法官戴锐通过给当地中院发函,多次沟通,说明情况,证实该23台攻钻机是抵押给申请人余某,不属于破产财产。最终在多次协调后,当地中院认定这23台攻钻机非破产财产,同意现场交付机器,但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为防止发生不可控情况,执行干警加紧交付机器,从早上8:00至24:00,连续作战十几个小时,23台机器交付完毕,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看着疲惫的干警,申请人余某感慨不已,得知执行法官从早上8:00点到晚上24:00点还没歇口气、喝口水、吃口饭时不禁感叹:“做一名执行法官太辛苦了,为我们当事人着想,宁愿熬着夜、饿着肚子办案,也不接受我们的请吃饭的要求,却让我的案件得到了解决,这才是真正的人民法官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