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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集体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获批

2018-01-26 15:18:37    来源:南京日报     编辑:穆菁     责编:孟慧    

  原标题:南京集体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获批 3年内建30万平米集体租赁住房

  1月25日,国土资源部网站发布“国土部办公厅 住建部办公厅关于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原则同意南京、沈阳、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的实施方案。集体租赁住房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

  试点2月启动 力促城乡“同地、同价、同权” 

  南京日报记者查阅看到,《南京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中提出,试点将于2018年2月正式启动,到2020年年底,将建成一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项目,建设集体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左右,促进南京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

  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南京将破解城乡建设用地管理二元结构,赋予集体建设用地居住和产业发展功能,促进城乡“同地、同价、同权”;盘活农村低效用地,促进农村地区节约集约用地,致力于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收、农民获得长远稳定收益。

  如何尊重村民意愿 确定试点须超2/3村民同意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直接受影响的是农民。《方案》明确,要按照充分尊重农民集体自主意愿的原则,确定试点项目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征得拟占用土地所有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确保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自主运作。

  原则上以有意愿和条件的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项目实施主体,统一办理相关立项、规划、用地及建设手续。鼓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建设,合作双方需成立新企业实施项目开发建设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占份额比例必须高于50%。

  如何选址 产业集聚度较高、居住需求旺盛

  试点选址至关重要。《方案》指出,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要综合选取产业集聚度较高、区域配套设施完善、居住需求旺盛、建设规模适中、便于实施启动的地块作为试点项目选址。 

  集体租赁住房建成经验收通过后,可按规定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利证书应按项目整体核发,不予分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并在权利证书上注明,房屋类型为集体租赁住房,仅用于租赁使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抵押。

  配套怎样 租给家庭的配建教育医疗设施

  很多人比较关心,在农村建设租赁住房,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能否跟上? 

  对此,《方案》要求,供应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的租赁住房,应严格按居住区配套标准建设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及水电气等市政设施;供应对象为单身的,应配置满足日常生活服务的公共配套设施及水电气等市政设施。 

  各区政府负责试点项目区域内公共配套设施功能的建设完善。同时,各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将按照住房租赁试点有关政策,积极探索提供人口和治安管理、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社区事务等基本公共服务。

  怎么管理 防租金异常波动,禁以租代售

  租赁住房建好后怎么运营管理?《方案》提出,支持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运营管理租赁住房,并纳入全市住房租赁试点企业范畴,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租赁住房委托给专门的住房租赁企业进行管理和运营;可以由市、区住房保障平台整体租赁集体租赁住房作为租赁住房房源。

  集体租赁住房的租金当然也不能想定多少就定多少,要统筹考虑区位、配套、市场需求等因素,并参考周边市场物业水平,与房屋租赁市场接轨,防止租金异常波动;同时禁止以租代售;禁止承租人转租、闲置以及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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