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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暂行条例》征集消费者意见292条

2017-08-30 18:20:46    来源:南京日报     编辑:穆菁     责编:石丽敏    

  原标题:《快递暂行条例》征集消费者意见292条 快件丢损赔偿问题最受关注

  消费者最关心的快递问题有哪些?8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消协公布了近期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征集消费者意见的结果。8月11日—22日,中消协和江苏、南京等各级消协共收到社会各界消费者意见292条。其中,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关注度最高,占比达10%。一些典型案例被消费者提及,并有针对地提出了条款修改意见。

  6200欧元名表丢失,快递只肯赔60元 

  【案例】  2015年10月,消费者吴女士通过某快递公司寄递一块价值6200欧元的欧米茄手表。12月1日,快递公司告知消费者快递已经丢失,因未保价只能赔付邮费的3倍共计60元。吴女士对此答复不能接受,要求按照欧米茄表实际价值赔付,但快递公司不同意赔偿。

  【条款】  条例第二十条提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意见】  消费者建议,还应明确贵重物品的定义、标准。因为,贵重物品不仅包括物品的价值,还包括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消费者对贵重物品的理解各不相同,如合同、发票、证件、录取通知书、录音等,可能具有无法衡量的价值。

  另外,消费者认为,安全送达是快递企业的应尽义务,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会增加消费者负担。同时,也为提高收费打开了方便之门。

  寄送钻石项链,被调包后退回

  【案例】  2017年5月6日,一寄件人向某快递公司交办代收货款业务,物品为价值7000元的18K钻石项链1条,且有保价。收件人5月8日收到快件并拒收。5月10日快件退回,寄件人当快递面拆开,发现商品已经被调包。快递公司以不是专业人士无法判定真假为由,不肯理赔。 

  【意见】  消费者建议,发生快件丢失、损毁、调包的,应由快递企业举证证明在投递、运输、交付消费者的过程中自身没有责任。快递企业应对快递各环节实行安全监控,防范快递行业出现的暴力分拣、私拆偷拿等现象。

  无人签收,快递员擅自丢下包裹致丢失 

  【案例】 2017年3月21日,消费者张女士将一个价值1200多元的单肩包和一件100克重的银饰交由某快递公司寄回其老家,支付了运费12元。3月24日,快递物品到达其老家。由于快递单上的收件人王先生并不在家,快递员擅自将快件放到了当时并没有人看管的小区物管处,后包裹不知所踪。 

  【条款】  条例第十三条提出,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共享智能末端服务设施。 

  【意见】  消费者还建议,新建小区应当规划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并设置智能快件箱;明确智能快件箱的使用规范及快件丢失、损毁的责任承担;明确快递代收点的责任。

  对于快递企业的设立、变更或重组等情况,必要时应纳入反垄断审查。快递企业应当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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