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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7月1日起实施

2017-07-03 17:34:35    来源:新华日报     编辑:罗毅     责编:石丽敏    

  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6月29日,省工商局和省消费者协会联合举行发布会重点解读了《条例》的几大亮点,同时透露,消费者协会将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各地将建立统一、独立的消费者维权网络平台。

  谎报用工用料是欺诈行为

  消费涉及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消费侵权花样繁多,特别是服务行业,由于缺乏相应标准,问题较多且维权较难。记者最近就听一名读者反映,他家买了空调,销售者派员上门安装,他被告知,安装时多用了几米铜管,需要加收300元。他搞不清楚是否该付这笔钱,但在安装员“专业”的解释下,只好付了。

  即将实施的《条例》,针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电信服务,餐饮服务,洗染服务,美容美发服务,住宅装饰装修服务,修理加工,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金融服务等10个热点服务行业中经常出现的典型消费侵权行为列举了负面清单。

  令人关注的是,《条例》把服务行业中两种典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明确列为“欺诈”情形:一是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时谎报用工用料,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的行为;二是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滥用个人信息将受惩处

  几乎每个使用手机的人都会接到不愿意接到的短信和电话:有的是银行推销理财产品的,有的是通讯公司推销手机流量的,有的是推销房产的,等等。这类短信和电话绝大多数是违背消费者需求意愿的,消费者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屡屡被打扰。更有甚者,个人信息被恶意挂到网上。前不久记者的一位熟人因斥责推销者的骚扰,他的个人联系方式就被披露在一个社交平台上,他不堪骚扰而报警。

  为更好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条例》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添加“防护网”:一是收集使用需正当。《条例》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经消费者同意;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应当予以删除、修改。

  《条例》明确,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消费者明确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经营者如有非法收集、买卖、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由工商等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购卡有“后悔权”

  预付式消费已经遍及消费领域的方方面面,如健身卡、游乐卡、理发卡等。但是,消费侵权问题也频频发生:办卡容易退卡难,办卡后商品或服务质量下降。记者就经历过:几个月前在小区附近的一家理发店办了张预付费的理发卡,半个月前去剪头发时,被告知负责20元一剪的理发师回家了,只有40元一剪的师傅在。无奈,记者只能选择40元一剪的理发师。此外,近年来,各类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卖卡收费后关门跑路的事例也屡有发生。

  针对预付式消费问题频发的情况,《条例》除了规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各项责任与权利,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等以外,还明确,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也就是说,消费者在十五天内有“后悔权”。如果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且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

  被误导购物可单方解除合同

  近年来,很多经营者打着卖保健品、医疗器械的旗号,盯上老年人的养老钱。经营者往往租用临时场地或利用会议推销形式,以“专家”讲座、“名医”义诊、免费赠送、低价旅游等欺诈消费者。《条例》也明确将“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故意“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等行为,视为“欺诈”行为,加大了惩处力度,并引进“冷静期”制度,消费者拥有“后悔权”,可在7日内无因、单方解除合同。

  此外,《条例》针对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经营者经常利用临时场地进行销售的特点,规定:场地提供者应当核查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查询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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