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泰州市出台信访人失信惩戒办法,明年元旦起实施
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推进信访诉求的依法及时处理,泰州市将于2019年元旦起实施《泰州市信访人失信惩戒办法》。12月14上午,泰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解读。
据泰州市委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姜文湘介绍,《办法》共五章十七条,分为总则、信访失信行为的认定、信访失信行为的惩戒、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附则五个部分;并根据信访人失信程度,将信访人失信行为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个等级,采取渐进方式予以惩戒。对一般、较重失信行为以劝说疏导、教育转化为主;对严重失信行为通过泰州市信用管理平台实施相应的惩戒。
《办法》明确严重失信行为主要表现为:发生3次以上到中央国家机关越级信访的;发生进京非正常信访行为被北京警方依法训诫的;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反复信访、恶意登记的;信访人与涉事人民政府或部门(单位)签订了“调解书” “协议书” “保证书”等,相关要求兑现到位后又无故反悔、继续信访。涉访人民政府或部门(单位)要求信访人退还所得、返还财产但拒不退返的。
《办法》对严重失信信访人采取以下惩罚措施: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提请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与评优、评先资格;取消政府优惠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签订“调解书”“协议书”“保证书”等且相关要求兑现到位的,涉访人民政府或部门(单位)依法起诉失信信访人要求返还财产、退还所得,法院判决或裁定后拒不返还的,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法院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市、市(区)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不再受理、不再重复转办(交办)其同一信访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泰州市信访局副局长常爱国在会上明确了信访人失信行为的认定方式:签订停诉息访承诺书后,又就同一信访事项多次越级访;合理诉求已经解决到位并承诺停诉息访,为了获取更大非法利益出尔反尔,反复越级访;经人民调解后,协议内容已经兑现,又无故反悔,多次越级访;在信访活动中扰乱信访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等等。
据了解,《办法》对信访人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程序,严格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明确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首先由信访事项的主责单位(含乡镇、街道、园区)向市(区)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市(区)信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信访工作机构审核,最终由专家组评审认定后实施惩戒,并推送至市信用管理平台实施联合惩戒。信访人对失信行为的认定存有异议,可按申报、审查、审核程序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实确实有误的,及时更正。对严重失信人在整改完成后可以提出失信修复,经核实信访人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适时允许信用修复,并将同意修复决定信息录入个人信用档案,相关信息不再对外提供共享。(新华网 作者 顾继红 张小燕 贾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