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京市婴幼儿保育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对虐待歧视儿童等行为零容忍
孩子在3岁上幼儿园之前这段时间没人带,是很多家长头疼的事。目前托育市场需求巨大,0—3岁的托育机构究竟怎么办、怎么管,是很多家庭关心的话题。南京市政府将《南京市婴幼儿保育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为2019年立法计划政府规章正式项目,8月19日,《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南京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办法》所称婴幼儿保育机构,是指为0—3岁婴幼儿提供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保育、照护服务的机构。
南京日报记者从《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了解到,申请设立保育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符合国家关于保育机构设置的有关标准和规范,选址在安全、无污染、相对独立的区域内,楼层在三楼及以下,带有户外运动空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内);配备身心健康、具有相应资质的管理者(园长)、保育服务人员(包括教师、保育员、育婴师)、保健员、会计、保安、保洁、厨师(自行提供餐饮的)等工作人员等。
孩子在托育机构的安全是家长最关心的内容。《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保育机构应当承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比如,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定期组织安全疏散演练。工作人员须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处,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30天以上。
同时,保育机构应当营造良好的情感氛围,积极关注并及时回应婴幼儿的情感需求,增强婴幼儿的安全感与归属感。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育机构克扣、挪用婴幼儿伙食费的;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园经费的;安排未取得健康证的工作人员上岗,或者未及时将患有可能影响婴幼儿健康的疾病工作人员调离的;歧视、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婴幼儿的等行为,将由实施登记备案的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备案证;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南京日报 记者 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