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江苏报道:2020年4月26日是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为“为绿色未来而创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案说法,解析知识产权相关案件。
2018年6月,被害人杨某在逛网站时发现有一家店铺销售的某品牌充电宝只要68元,而品牌旗舰店的售价是79元。杨某询问该店铺的客服产品是否为正品,客服回答说:“我们是厂家直销,再加上店铺近期做活动,所以会比旗舰店便宜,但绝对是正品。”杨某购买后才发现该充电宝用过几次后就无法正常充电。2018年8月,被害人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周某、李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
经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周某、李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东方时代广场,共同利用向他人购买的假冒某知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移动电源配件,在未经该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装假冒该注册商标的移动电源,通过其四家网店向被害人杨某等人低价销售,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6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周某、李某被抓获归案后,在其租赁的柜台内,公安机关扣押带有某知名品牌商标的移动充电宝106个,经该公司认定均系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建邺区检察院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周某、李某二人提起公诉。鉴于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建议对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最终,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检察官提醒,本案中,两位行为人制造并销售假冒的某知名品牌充电宝,严重侵犯了相关公司的知识产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借助此案呼吁大家支持正品,拒绝假货,鼓励创新产品,尊重知识产权,共同营造公平、有序、健康的市场环境。(文 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