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南京市人社局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对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的用工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服务等问题予以明确和规范。
《若干措施》明确,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要求延迟复工复业等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对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可根据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
与此同时,南京市人社部门出台一揽子政策措施支持和稳定企业用工。为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加大力度、加快节奏发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因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经工信、发改、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快速认定,可缓交养老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所欠缴养老保险费在疫情解除一年内缴清,免除滞纳金。
会商财政等部门,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新吸纳下岗失业、农村劳动力、转岗职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以工代训补贴。(新华日报 作者 黄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