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泰州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泰州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今后在民事诉讼中将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凡是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的全体公民,因为相同的人身损害,都能得到同样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彰显公平正义。”据泰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冯毅介绍,过去由于历史原因,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者会因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不同身份,而有不同的赔偿标准。
冯毅以死亡赔偿金举例,2018年江苏省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4.72万元、2.08万元。死亡赔偿金一般以20年计算,城镇、农村居民分别为94万多元、41万多元,两者相差50多万元。泰州法院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对要求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或残疾赔偿金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从宽审查,有七八成的案件是得以支持的,标准统一的条件已经成熟。
该法院民一庭庭长周卫平说,随着泰州所辖四区三市均进入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市区,城区面积不断扩大,城乡一体化建设迅速发展。农村青壮年基本上到城区务工,人口流动性强,城乡融合度高,生活水平已无明显差距。“同命同价”现实条件已经成熟,且也已具备法律依据。就泰州地区的实践来看,辖区7家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基本能够做到裁判标准及尺度的统一。(新华日报 作者 赵晓勇 于波 张海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