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江苏频道消息(朱远明 通讯员 陶正超):8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有效利用诉讼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阻却侵权行为继续, 完善诉讼证据规则,破解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破解审理“周期长”等问题作出规范。
江苏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汤茂仁介绍,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经历了加强保护、严格保护到目前最严格保护的发展过程。《意见》指出,要有效利用诉讼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阻却侵权行为继续,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裁定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作品即将被非法发表或者被热播、被控侵权产品即将被展销或出口等情况紧急的情形,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或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立即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审慎审查疑难复杂案件的行为保全申请;对于知识产权的构成要件、稳定状态及侵权可能性等难以在短时间内作出判断的行为保全申请,应当通过组织听证、审查证据、咨询专家等方式审慎审查,尽快作出是否侵权的初步判断以及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及时对权属争议中的知识产权采取保全措施。
《意见》要求,在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破解审理“周期长”问题,要通过速裁、简易程序等方式快速审结案件。对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简单、易于作出侵权判断的案件,通过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等方式快速审结。简化文书制作。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的,经征询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对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简单的批量案件,可以探索采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
《意见》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等行为的规制。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者,以及恶意侵权、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者、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者,建立与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对接机制,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其不诚信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犯罪线索。
一方当事人主张恶意利用诉讼程序方赔偿其因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交易机会丧失等间接损失,以及增加的合理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公证、代理等必要费用的,应当支持。
此外,法院将依法从重处理涉食品、药品、危险品、种子等知识产权侵权或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一般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