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下午,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人,在上海签署了《长三角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维权一体化合作协议》。
四地消保委明确了联盟合作、协调通报、联合声明、培训交流、比邻合作5项合作机制,特别是联盟合作机制,首次成立长三角消费维权联盟,设立轮值秘书长,由四地消保委秘书长轮流担任,负责每年牵头召开长三角消费维权联盟工作会议。
《协议》明确,将开展六方面合作内容:全力打响长三角地区消费品牌;联手开展商品和服务比较试验,联合开展消费体察、消费调查;推动长三角地区更多的市场主体建立消费纠纷处置绿色通道、先行赔付等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联手策划开展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推动新业态、新领域维权立法立规;加快推动投诉数据互通共享,探索建立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南京日报 记者 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