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江苏频道消息:12月26日,《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在泰州市锦泰宾馆会议中心举行,泰州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钱刚,泰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杨歆分别就《条例》起草、制定过程作了解读。据了解,9月21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条例》,该《条例》是全国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市和江苏省设区市中制定的第一部电力保护地方法规,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该市电力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新闻发布会现场 陈星 摄
“电力是企业生产、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础能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本保障。”泰州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钱刚介绍,《条例》针对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保护举措,明确禁止实施的行为。为适应泰州新能源产业发展新形势,填补空白,《条例》在第8条专题将新能源、新设备纳入电力保护范围,在第3条提出了安全第一、绿色环保、均衡协调、适度超前的原则,在第16条将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等新能源列为电力设施保护的范围。针对泰州地区危化品企业众多的现状,《条例》第28条提出应当建立重要电力用户目录,配置双路电源、多路电源等应急保安措施,确保企业正常生产。《条例》还对多数禁止行为在法律责任部分设置了相应的处罚。
《条例》对于对多数禁止行为在法律责任部分设置了相应的处罚,一旦违反不仅会面临200元至500元、1000元至5000元和2000元至10000元等不同幅度的罚款,相关违法信息还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杨歆在会上强调,该《条例》是根据泰州实际对上位法(主要是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作的补充与细化,为泰州市开展电力保护工作增添法律依据。《条例》实施过程中绝不能本末倒置,抛开上位法,对于《条例》中未规定的内容,仍然要依据上位法执行。(文 张小燕 贾健 编辑 陈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