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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

2018-09-29 13:47:25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编辑:罗毅     责编:程茜    

  国际在线江苏频道消息(朱远明 通讯员 陶正超):9月27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院,共同召开江苏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李红建、连云港市中院党组副书记李江蓉向媒体通报了相关工作情况,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了本次新闻发布会。

  (供稿 创新江苏列表 三吴大地连云港 移动版)江苏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

  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新闻发布会现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供图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法治是重要保障,司法的作用不可或缺。江苏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深刻认识“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立足江苏实际,积极探索,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进程。

 江苏法院涉“一带一路”案件基本情况

  据了解,2013年1月至2018年8月,江苏法院共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7425件(其中涉外3251件,涉港澳台4174件);受理二审涉外涉港台民商事案件813件(其中涉外437件,二审涉港澳台376件);司法协助案件4741件(其中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仲裁裁决,港澳台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99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7891件。

  江苏是全国经济大省,开放是江苏发展的鲜明特色。江苏法院受理的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也具有一些与江苏开放型经济水平高相适应的突出特点。一是外商投资企业纠纷不断增多。江苏五年累计实际使用外资1353.8亿美元,居全国首位。5年来,江苏法院共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596件。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外资法,对外商管理体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改革,大幅提高外商投资的便利化。外商投资企业的纠纷增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隐名股东请求显名纠纷,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等案件不断涌现,这些案件涉及到上位法修改与原有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要求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及时厘清裁判思路,统一法律适用。二是涉外信用证、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多。江苏是全国外贸大省,货物进出口总额连续15年保持全国第二位。江苏企业在进出口贸易、承接海外工程等领域大量使用信用证、独立保函作为支付手段和融资工具。近5年来,江苏法院共新收涉外信用证、独立保函纠纷一审案件34件。审理好信用证、独立保函纠纷需要适用国际惯例、银行金融实务。信用证、独立保函纠纷往往标的额较大,社会和行业关注度高,人民法院能否正确处理该类纠纷,与我国企业、金融机构的海外信用状况、“一带一路”建设等顺利推进直接相关。三是对外承包工程纠纷案件数量增多。5年来,江苏法院共新收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案件46件。海外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一环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占据重要地位,但由于投资国往往处于较高的政治风险带,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投资法律环境复杂,由此引发的国际建设工程纠纷也不断增多。国际工程案件在管辖权、合同效力、工程款的结算、外国法的查明等领域存在疑难法律问题,处理难度较大。如何回应国际工程的新态势,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有效实施,成为人民法院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四是具有涉外因素的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多。5年来,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共计1106件,既有外国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国内当事人的,也有中国公司起诉外方当事人的,还有双方都是外方当事人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增多与江苏省外向型经济水平不断提升密不可分。外方当事人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通过连结点选择在江苏起诉,则表明江苏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水平获得了国际国内业界的认可。

  江苏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主要做法

  据介绍,江苏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回应“一带一路”建设主体的司法关切和需要,大力加强涉外刑事、涉外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判工作,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努力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一,公正高效审理涉“一带一路”建设跨境商事案件,明确商事规则。营造公平公正的优质司法环境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目标,而这个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准确适用法律,明晰裁判规则。近年来,江苏法院贯彻实施涉外商事审判精品战略,着力提高案件质量,打造出一批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效果的精品案件。江苏法院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对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作出清晰回应,统一法律适用。江苏法院审理的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卡拉卡托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保函欺诈纠纷等案件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17年8月出版的美国《跟单信用证世界》 (《DCW》),用封面专题文章重点介绍了江苏法院审理的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卡塔尔Power Links International(PLI)、中国银行无锡分行保函欺诈纠纷案。重大涉“一带一路”商事案件,社会关注度高,行业影响大。审理好这些案件,有助于在国际上树立我国良好的法治形象,彰显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

  第二,完善司法协助工作机制,促进沿线各国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江苏法院高度重视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确定由员额法官专门办理,每年完成近千件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工作。在国际司法协助领域,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最核心的问题、最关键的阶段。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各国加强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领域的国际合作,实现判决的自由流动,可以避免形成相互冲突的判决,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一方面,江苏法院严格依据我国法律、国际条约审查外国法院判决。南京中院根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关于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该案彰显了人民法院在互惠原则上采取的开放态度,对人民法院的涉外审判带来了积极影响,不仅在新加坡实务界引起极大关注,也在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引起讨论,认为该案是中国法院适用互惠原则的里程碑。另一方面,江苏法院积极推动江苏省民商事判决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近年来,江苏法院共有4个判决、裁定在没有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基于互惠原则得到以色列、美国、新加坡、德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总结这些案件的审判经验,江苏法院在长期以来始终坚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依法正确行使涉外管辖权;二是严格按照法律和国际条约进行送达;三是正确确定准据法。在当事人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时,江苏法院也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如协助提供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判文书,提供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国际司法协助的司法政策文件等。

  第三,探索建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归口审理,支持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5年2月,江苏法院就在全国法院较早地探索建立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审理机制,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异议案件、涉及仲裁协议的管辖权异议案件,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统一归口到涉外商事审判庭审理,充分发挥涉外商事审判庭长期办理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类案件的专业优势,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统一司法尺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进一步完善对仲裁协议、仲裁裁决做否定性评价案件的逐级上报和内核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严格规范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条件的适用,切实维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执行力。

  第四,积极创新,探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新模式。连云港是“一带一路”建设规划确定的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节点城市、 “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的核心区先导区。近年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找准人民法院工作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打出了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组合拳。2017年5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护航“一带一路”交汇点核心区先导区建设的十二条意见》,涵盖刑事、民商事、行政、环境资源等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以及涉“一带一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区域司法协作、解决管辖权争议等丰富内容。

  2018年5月29日,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连云港中哈物流合作基地揭牌成立全国首个“一带一路”巡回法庭,负责审理与“一带一路”建设有关的经贸往来、产业投资、能源资源合作等纠纷,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更直接、便利、高效的诉讼服务。2018年7月17日至7月18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举办首届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司法协作研讨会,并与省内外的21个“一带一路”沿线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共同签署《服务保障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建设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建立司法信息交流、委托送达、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协调、调研成果共享等协作机制,为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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