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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年起在全国试行

2017-12-19 08:54:49    来源:新华日报     编辑:罗毅     责编:石丽敏    

  原标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年起在全国试行——吸纳江苏经验, 实现四大突破

  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在全国试行。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为何要在全国试行这项制度?作为首批授权试点省份之一,先行试点已两年的江苏推进情形如何?

  让环境违法者承担应有责任

  环保部部长李干杰强调,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开创性、长远性、基础性工作,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具体实践。

  “多年来,在公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后,存在着索赔主体不明确等诸多问题,致使公共生态环境损害得不到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修复。”江苏省环保厅法规处副处长贺震介绍,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试点地方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授权后,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江苏是7个试点省市之一。

  这一即将在全国试行的新政,以让环境违法者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为核心,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南京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兵表示,对环境违法行为可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再追究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就属于民事责任追究范畴。

  江苏试点为国家提供经验

  2017年4月26日,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一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省政府首次以赔偿权利人身份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违法倾倒废酸污染大面积水域。最终该企业在被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的基础上,又被判赔2400多万元。

  贺震解释说,2000万元罚金属于刑事处罚,依法全部上缴国库,并不包含当地受污染水域生态修复的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还应追究该公司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侵权责任。

  过去两年试点中,江苏省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加以推进,并结合实际制定《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相关方案同时明确,江苏省政府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受江苏省政府委托,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损害的索赔。

  试点启动后,江苏省环保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和常州市武进区环保局先后办理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无锡尚品石油有限公司倾倒废油渣造成土壤污染损害赔偿案、洪泽湖非法捕捞螺蛳导致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江苏的诸多探索,都被国家层面吸纳。比如,江苏省探索的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强化司法保障的机制;以代表、委托等方式指定相关部门开展赔偿工作,集中解决索赔工作授权的问题;在规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明确赔偿资金管理措施等方面,形成可供全国试行借鉴的经验。

  确保生态赔偿落地有声

  与原《试点方案》相比,新《方案》有四大突破: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以提高赔偿工作的效率;授权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降低启动赔偿工作的门槛;健全磋商机制,规定“磋商前置”程序,明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及适用,做好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的衔接。

  “将赔偿权利人范围扩大至地市政府,是国家出台的《方案》与此前试点工作相比最显著的变化。”江苏省环保厅相关人士指出,这一内容是对试点中存在不足的修正。前两年试点中,赔偿权利人一直都是省级政府,虽然有利于统筹推进和部署全省环境损害赔偿的开展,但也暴露出在具体环境损害案件上,赔偿机制反应速度慢的特点。

  试点期间,客观上存在着“两难境地”。“一边是江苏省里对环境损害案件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另一边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落实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陈迎说,有时案件发生在地方,等省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时,污染程度界定已在时间上打了折扣。这在对大气和水等流动介质的污染调查中尤为突出。

  在江苏省社科院财贸研究所所长孙克强看来,环境损害赔偿的鉴定是赔偿工作开展的前提;从鉴定再到判决赔偿资金的使用,是生态修复的核心;判决生效后,如何使判决结果化为受老百姓认可生态修复结果——这些需要好好研究。

  江苏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见效。他也坦言,江苏省内第三方专业鉴定评估能力较弱,进一步提升相关机构的评估与鉴定能力势在必行。同时,经法院判决下来的赔偿资金如何管理,到账后如何展开受百姓认可的生态修复,均是未来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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