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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法院就被告重新鉴定申请进行判决

2017-11-22 17:05:55    来源:国际在线     编辑:罗毅     责编:石丽敏    

  国际在线江苏频道消息:近日,兴化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时,因双方当事人就鉴定的伤残等级存在异议,被告申请重新鉴定。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2016年5月28日22时许,原告戎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时,被告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逆向行驶至该车道,两车发生碰撞,事故致戎某颅脑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17年1月,南通市某司法鉴定所接受兴化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托进行鉴定后,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原告戎某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2017年2月又具函说明更正为九级伤残。被告认为该司法鉴定程序违法,申请法院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兴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参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该鉴定意见书存在重大瑕疵,补正说明不应更改鉴定结论,故不能据此认定原告的伤残程度。据此,根据被告的申请,重新委托常州市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法医学鉴定。结论为戎某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法院依据该鉴定进行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法官表示,是否采纳当事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律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二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兴化市人民法院认为南通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结论是十级伤残,后该鉴定所对鉴定结论进行补正,改变了司法鉴定的原意,其补正是不妥当的,故本案采纳了被告重新鉴定的申请。(供稿 兴化市人民法院少年庭 王庆和 顾新燕 编辑 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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