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江苏省扬州市政府制定的《扬州古城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公众意见,这是扬州市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非文物性质的历史建筑修缮流程进行明确规定。今后,未经批准擅自修缮改造历史建筑的行为,将被严格禁止。
据介绍,这部地方法规规范的历史建筑是指:经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扬州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但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这部《办法》根据历史建筑具体权属确定了修缮的责任主体。如国有的历史建筑由产权管理单位或使用人负责修缮;非国有的历史建筑由所有人负责修缮;所有人、产权管理单位、使用人不明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并负责修缮。相关资金由负责修缮方承担,扬州古城保护专项资金可给予补助。
江苏省扬州市此次拟明确,历史建筑的修缮必须经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且相关技术规范需符合扬州市相应标准。历史建筑的修缮设计方案批准前,还须当听取相关专家和古城保护、建设、房管等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未批先修”者,相关部门将对其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