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古城墙保护条例草案首次审议 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次会议
6月27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振一主持召开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了《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草案)》。苏州古城内始建于1949年前的城墙,包括砖城墙(含城门)、土城墙以及城墙基础、遗迹遗址都将成为保护对象。
会议听取了苏州副市长王翔关于《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草案)》是2017年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根据工作要求,苏州市文广新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条例的起草工作,并邀请相关专家多次参与讨论,在“开门立法”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针对古城墙保护工作,条例(草案)明确了保护对象、保护主体和保护管理责任人、保护要求与保护措施、古城墙的合理利用、法律责任等,苏州古城内始建于1949年前的城墙成为保护对象,包括砖城墙(含城门)、土城墙以及城墙基础、遗迹遗址,全长约15.5公里,全线现存城门3座,即盘门、胥门、金门。古城墙的使用、管理单位为古城墙的保护管理责任人;没有使用、管理单位的古城墙,由姑苏区人民政府、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管理单位,管理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会议认为,近年来,涉及古城墙遗迹遗址的建设项目日趋增多,亟须通过立法加强管理,从严控制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的新建项目。会议指出,条例(草案)对古城墙保护对象的界定、古城墙保护管理责任人的明确、苏州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在古城墙保护方面的责任划分、古城墙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基本符合苏州市古城墙保护的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会议要求,有关方面要认真吸收一审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认真修改完善后再提请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苏州市2016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关于2016年度苏州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关于苏州市2016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通过了关于批准苏州市2016年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会议要求,市政府及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预算法》精神,进一步培育本级财政收入来源、健全预决算公开制度、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提高预算编制质量、着力抓好问题整改工作,不断深化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严格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持续推进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全覆盖,突出对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进一步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的审计监督,更好地发挥审计在推进改革、规范管理和反腐倡廉等方面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常规工作程序,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常规工作程序规范》。
会议审议了关于检查《苏州市档案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263”专项行动黑臭河道治理督查、《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的报告、关于检查《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少东、王鸿声、叶兆伟、顾月华,秘书长顾杰参加会议。苏州副市长蒋来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清宇、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闵正兵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