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有违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我市出台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今后,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将不得出台。
《意见》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意见》明确,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作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向社会公开。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区、各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各区、各部门应于2017年9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其中,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