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5月3日电 (朱志庚 晨晓)5月3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成立执行裁判庭,集中办理执行异议、复议等执行裁决类案件,审理执行程序中涉及实体权利的重大事实和法律争议。当天,首任执行裁判庭庭长张锐表示,此举强化了审判权对执行权的监督和制约,更加便于当事人行使执行异议等权利。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中提出进一步优化执行权的科学配置,设立执行裁判庭,审理执行程序中涉及实体权利的重大事实和法律争议,形成审判权对执行权的有效监督和制约的工作要求。
江苏省高院根据上述要求制定并下发《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方案从改革目标、改革措施、机构设置、职权配置等多方面提出更加明确、更加具体的要求。
从徐州两级法院执行裁决工作实际情况看,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在2009年就设立执行裁决处,集中办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全市各基层也将执行异议审查交由执行裁决科或者审监庭等部门审查。
对此,3日上午,该执行裁判庭首任庭长张锐介绍,虽然全市两级法院在裁执分离、执行规范化建设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与深化司法改革的要求还有一些差距。同时,徐州两级法院执行裁决案件的审查权分散在执行裁决处(科)、审监庭、行政庭等不同部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不同的民事审判庭审理。以上情况导致各法院从事执行裁决工作的力量分散,也难实现规范化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是在原执行裁决处的基础上组建的。”张锐介绍,成立该裁判庭是落实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和解决执行中实际困难的重要举措,将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裁决事项及执行程序中涉及实体权利的重大事实和法律争议集中进行审理。该举措将对裁判理念、执法尺度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督和制约职能,推进徐州执行工作的良性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