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新华日报》记者从江苏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包括53条条文,较2009年的27条大幅增加。
以前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笼统规定为“享有就业、入学、入伍优先权”,此次大范围细化。教育上,见义勇为烈士的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时,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分数投档;参加成人高校招生可以免试入学。对受到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住房上,对符合共有产权房和公租房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惠政策。此外,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时享受优待。
《草案》还增加了以下规定:有关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支付范围,或者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的,由行为地的见义勇为基金支付。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不在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本省户籍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抚恤;非本省户籍人员由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联系其户籍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