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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划定长江岸线保护区
2018-03-20 10:38:11  |  来源:扬子晚报  |  编辑:罗毅

  原标题:南京划定长江岸线保护区 保护办法4月10日实施,一级水源地禁止无关建设行为

  扬子晚报记者从南京市政府获悉,《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将于4月10日起施行。这一办法明确划定长江南京段的保护区范围。

  该办法明确,南京市长江岸线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

  南京长江岸线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一)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岸线;(二)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岸线;(三)长江大胜关长吻鮠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岸线;(四)南京长江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等沿江重要湿地内的岸线;(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岸线范围。

  长江岸线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生产设施,以及从事未经批准的其他活动;(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围垦、建设排污口以及其他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方向不一致的项目;(四)在沿江重要湿地内建设破坏生态功能的项目,以及实施破坏湿地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长江岸线保留区包括以下范围:(一)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岸线(二)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部分实验区内的岸线;(三)长江大胜关长吻鮠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部分实验区内的岸线;(四)幕燕滨江、滨江新城等为满足生活、生态建设需要的岸线;(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岸线范围。

  该办法明确,长江岸线保留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其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景观的生产设施,或者建设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其他项目;(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内围垦、建设排污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该办法指出,南京市加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对长江大胜关长吻鮠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实施重点保护,配备必要的管理、执法和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严控外来有害物种入侵。

  南京在长江岸线建立了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对长江岸线范围内的湿地依法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