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不仅将我们厂里的‘内鬼’绳之以法,还帮我们挽回了18万的损失,太感谢了!”2025年9月29日,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下简称“宿迁经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为还赌债,利用管理漏洞伸出黑手
2024年12月17日,当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玻璃厂在对第三方仓储进行年终盘点时发现,仓库内原本成吨堆放的不合格玻璃瓶“不翼而飞”,用于存放不合格品的三个外包仓库,其中两个已几乎搬空。
仓库招贼了?该厂负责人接到消息后,第一反应是安保出了问题,立即安排调取仓库周边监控。
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12月15日,厂叉车工李某曾打开仓库大门,放行一辆空载卡车进入,不久后,这辆卡车覆盖着雨布、满载而出。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企业随即报警。
经调查,李某是该厂一名普通叉车工,工作之余,他迷上了赌博,很快债台高筑。微薄的工资难以填补窟窿,焦灼之中,他把目光投向了厂区外围那几个“无人细管”的仓库。
“那些瓶子是不合格的,厂里管得不严,我以为没人会仔细清点。”李某在案发后供述道。他在工作中敏锐地发现了,这些外包仓库看守松懈,进出车辆几乎无需核验。一个“生财之道”在他脑中成形——把这些“报废品”卖掉。
通过网络查询,他联系到了邻市一家小型玻璃制品厂的老板于某。李某拿着一个样品瓶,自称代表工厂处理不合格产品,双方一拍即合。2024年4月30日,李某从网上约来一辆货车,径直开进仓库区。他熟练地驾驶叉车,将一托托码放整齐的玻璃瓶装上车。货物运抵后,于某通过微信将13325元货款转给了李某。扣除1000元运费,李某净赚12325元。第一次出手的顺利,让他彻底放下了顾虑,李某的胆子越来越大,企业仓库成为他个人的“取款机”。在接下来的8个月里,他如法炮制,连续作案14次,盗窃玻璃瓶及包装材料共计342.82吨,累计获利16.4万余元。
精准打击犯罪,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立案以后,根据与检察机关建立的涉企案件办理协作配合机制。第一时间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该案。经审查,检察官认为,本案有两个关键点直接影响定罪量刑,一是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还是职务侵占?二是被盗的不合格玻璃瓶及其包装物的价值如何认定?
针对定性问题,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重点查明了李某的岗位职责。证据显示,李某仅负责根据指令进行装卸作业,对涉案物品并无管理、经手职权。其利用熟悉环境、知晓装卸时间的工作便利实施窃取行为,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存在本质区别。因此,检察机关明确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价值认定方面,针对“不合格品”价值较低的惯性思维,检察官认为不能简单以废品论处。他们深入企业走访,咨询行业专家,确认这些玻璃瓶作为回炉料具有较高的再生利用价值,随瓶被盗的托盘、隔板等亦属企业财产。最终,在检察官建议下,价格认定部门采用市场法进行严谨核算,认定涉案的342.82吨物品总价值为27万余元,为准确指控犯罪奠定了坚实基础。审查起诉阶段,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在接受讯问时对盗窃事实、数量和价值均无异议。
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宿迁经开区检察院将追赃挽损、封堵漏洞贯穿办案全过程。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对收赃人于某进行释法说理,阐明其虽因主观上不明知不构成犯罪,但客观上的低价收赃行为给企业造成了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协调,于某主动退赔被害企业18万元,最大程度减少了企业损失。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被害企业在外包仓储管理、人员权限管控、物资盘点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该院及时向企业制发了检察建议,提出“实行合格品与不合格品分类分区管理”“建立双人双岗、定期轮查机制”“加强监控盲区覆盖”等具体建议。企业对此高度重视并全面整改,回函表示已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堵塞了管理漏洞。(文 葛凌 臧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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