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印发《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健全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优化普法方式、扩大普法格局、强化普法约束,推动普法工作转型升级,推进全民普法高质量发展。
《意见》明确,普法责任主体是具有立法、执法、司法、管理、服务职责职能的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进一步强化“谁执法谁普法”,将普法融入执法、司法过程;推行“谁立法谁普法”,推行立法制规过程普法,把普法融入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环节,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后,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在公共服务窗口等场所陈列;推行“谁管理谁普法”,把宪法和法律法规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必训内容;推行“谁服务谁普法”,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在法律服务、矛盾纠纷调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过程中加强说法释法。
《意见》还提出,突出宣传宪法、民法典,推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制度化,持续开展“美好生活·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与苏州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专项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创新普法工作方法、机制等。
苏州市法宣办、市司法局将进一步强化主管责任,加强“谁执法谁普法”“谁立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执行力度,通过建立普法责任制重点单位履职责任清单、重要工作提示单、重点任务督办单、履行普法责任报告书、履行普法责任评价书“三单两书”,完善普法宣传资源共享、联动宣传机制,持续开展普法责任制履职评议,使更高水平法治成为苏州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为苏州当好全省“压舱石”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文 虞天一 沙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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