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市修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实施四级响应机制
为全面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2020年南京市修订了《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于近日公布。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具体事件分级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应对。超出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根据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的请求,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或需要省人民政府应对时,南京市人民政府在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在省级专项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性质或应对处置需要,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和二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三级响应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四级响应由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办事机构)主任担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南报融媒体记者 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