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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首次作为原告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
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2018-12-04 15:26:35

  国际在线江苏频道报道(朱远明):12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损害赔偿一案迎来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申请分批支付赔偿款5482.85万元。这是江苏省人民政府首次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014年5月,安徽海德化工科技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非法将该公司生产的危废物废碱液102.44吨交给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导致这些废碱液被直接倾倒入长江及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环境,造成泰州靖江市城区、兴化市自来水供水中断40多个小时。

  案发后,倾倒废碱的两名当事人虽被判刑,但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赔偿并没有到位。2018年1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国试行,明确省级政府和市地级政府可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江苏省政府依照《方案》向事发地法院泰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也是全国首次以省政府作为原告的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2018年8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818.95万元、评估费26万元,共计5482.8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至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

  海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12月4日对该案公开宣判,江苏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编辑:罗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