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审议,拟规定 联动惩戒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确定的一项重要民生立法项目。10月30日,《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交通信用管理、电动车出行等方面做了增加和修改。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姚正陆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关人、车、路等诸多方面。科学合理地规范各方权利义务,是一项惠及民生的具体工作,社会各界密切关注条例修改。条例从立项之初到一审期间,公众对机动车总量控制、电动车管理等问题均非常关注,同时由于立法权限受诸多因素影响,在一些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存在风险。因此,本次立法既要严格遵守地方立法权限,又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妥善平衡好各方利益关系。
据介绍,草案对文明交通信用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在论证过程中,不少意见认为缺少可操作性,建议完善。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非常重视该建议,围绕文明交通信用方面作了大量的资料收集和分析论证工作。《草案二次审议稿》结合我市实践,参照外地立法经验,新增文明交通信用管理总体原则,并将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新增应当纳入征信系统进行等级认定的几类具体情形: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的;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碍社会治安管理的;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且拒不改正的;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当纳入文明交通信用管理的情形。
这些情形纳入征信系统后,会对失信者有何影响?《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相关单位在进行行政管理、资格资质认定、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等工作时,应当核查其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对具有较重、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可以采取限制职业准入、降低个人信贷额度、增加保险费用、取消评优评先等方式,实行联动惩戒。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占比急剧上升,社会各界呼吁加强管理。据分析,电动自行车事故多发,主要是车速过快、制动性能差和驾骑者违章行驶等原因造成的。姚正陆说,针对上述原因,《草案二次审议稿》新增多款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改装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禁止新增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互联网租赁经营活动”等。
慢行优先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也有体现,当中提出,倡导慢行优先,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留或者改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有条件的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南京日报 记者 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