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江苏频道消息(朱远明 通讯员 陶正超):9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葛某军申请执行傅某全民间借贷纠纷案、陈某申请执行孙某婚后财产分割和抚育费纠纷案、钱某良申请执行陈某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等案例。
执行中,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能力完全履行债务的案件,穷尽执行手段后仍无法执行到位的,就是“执行不能”。
据了解,“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有明显的区别。 “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群众的直观感受是执行法院“执行不力”,包括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来说,“执行难”就是被执行人“有钱不还”,“执行不能”就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
法院在穷尽各种执行手段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经当事人申请或同意后,可以被执行人企业移送破产(“执转破”)。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以上几种确定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除此之外,对于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法院并非将其一终了之、束之高阁,仍然会有专人对这些案件进行管理,并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一旦发现财产即恢复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醒百姓:理性认识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增强预见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主动查找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道路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类型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确实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执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