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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荣誉居民”可享同城待遇
南京日报  2018-07-26 11:02:28

  原标题:“江苏省荣誉居民”可享同城待遇 还可应邀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应邀参加省政府决策咨询

  7月25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江苏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大会审议。《修正案(草案)》提出,被授予荣誉居民称号者将享有列席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参加江苏省举办的重大活动、享受相关同城居民待遇等礼遇。

  《江苏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荣誉公民”称号作为江苏省授予外国人的最高友谊奖项,极大地调动了外国友人为江苏省开展对外交往、交流合作的积极性,迄今江苏全省已有35位外国人获得该项殊荣。

  《修正案(草案)》对原条例条款中出现的“荣誉公民”的称谓,均相应修改为“荣誉居民”。在礼遇方面,原《条例》仅有“对被授予荣誉公民称号者应当给予相应的礼遇”一句话,没有具体条款的细化内容。《修正案(草案)》规定,被授予荣誉居民称号者应当受到社会尊重,并享有下列礼遇:应邀列席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应邀参加江苏省举办的重大活动;应邀参加江苏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决策咨询;在江苏省居住的,享受相关同城居民待遇;不在江苏省居住的,在江苏省停留期间,由有关单位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获赠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资料;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给予的其他礼遇。

编辑:罗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