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江苏频道消息(朱远明 通讯员 省法宣):7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朱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诉一案的二审审判情况和判决结果向社会进行了通报。该案一审法院驳回了被害人家属三百万元的赔偿诉讼请求。江苏省高院认为,此案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普通民事赔偿相比会有所区别。上诉人已因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并前期已赔偿被害人家属15万元,已超出法律规定的“物质损失”赔偿。
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4日晚,一起因酒驾引发的惨剧震惊了整个南京城,这起事故中,上诉人朱某驾驶车辆连撞7车,还撞上了一对在公交站台等车的母子,造成母子俩不幸离世。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朱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支持了受害人家属主张中“物质损失”的部分,包括丧葬费、交通费及误工费,共计6.7万多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共计人民币3047213.6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朱某均提出上诉。7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南京“11•4迈皋桥车祸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7月4日上午,江苏省高院通报“迈皋桥车祸案”,详解该案刑附民部分赔偿判决。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判决只支持“物质损失”,而双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可不受限。
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朱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车流量较大的城市主干道连续违章,并造成二人死亡及车辆损失人民币24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名系故意犯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审判决符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家属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未提起抗诉。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合议庭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听取了被害人亲属对本案的处理意见,认真审查了朱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充分考虑朱某行为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考了最高院已公布相关同类案例的处理结果,最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赔偿金额仍维持原判
关于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处理。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只支持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减少的损失、交通费及丧葬费等“物质损失”。同时,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在不违反合法、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赔偿范围和数额可以不受限制。
在本案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已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等人进行了释明,明确告知与普通交通肇事罪的赔偿标准不同,并多次主持双方调解,因双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害人亲属对朱某的犯罪行为不予谅解,最终未达成调解协议。一审法院考虑到因朱某及其亲属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50000元,该数额已超出该案所包括的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67783元,被害人家属因该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已得到赔偿,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讼请求。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被害人亲属上诉请求判决朱某赔偿除一审阶段给付的15万元外,再行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47823.6元。合议庭经审查认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