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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放开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
2018-01-19 13:28:12  |  来源:南京日报  |  编辑:穆菁

  原标题:我省放开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

  南京日报记者1月18日从江苏省物价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修订后的《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现有收费项目上新增“校车费”,非教办公办园的保教费上浮幅度由两成增至三成。

  在现有收费项目上新增“校车费” 

  《办法》明确,幼儿园收费项目由省级统一管理,收费标准实行属地(即市、县)管理。除可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在服务性收费项目中,此次增设了校车费。      

  目前社会上幼儿园分为公办园、非营利性民办园和营利性民办园三类。按照新规,公办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园的保教费、住宿费以及服务性收费中的托管费均实行政府指导价。 

  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按省优质幼儿园、市优质幼儿园、合格园3个等级收费,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非教办公办园,保教费可上浮三成 

  对教办园(教育局办的、有财政拨款的幼儿园)以外的公办园,《办法》在收费政策上给予了支持,其保教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从2012年规定的最高20%,提升到最高不超过30%。“过去的收费标准对这一类无财政拨款的幼儿园没有明确框定范围,此次明确为两种,一种是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办幼儿园;另一种是部队、高校、企业(国有集体)、街道、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省物价局收费处处长刘璐表示。

  营利性民办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明确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自主定价。 

  为避免价格放开后出现“天价园”,新规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进行了约束规范,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实行公示制度,原则上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内容。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后,对在园幼儿仍然按照入园合同约定的办法收费。

  保教费退费标准有调整 

  《办法》从有利于维护家长权益的角度调整了幼儿园保教费退费标准,从现有的最高可退一半提高到可退80%。明确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 

  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