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明年起统一城乡医保 特殊慢性病将按人头付费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实现江苏省政府提出的自2018年起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目标任务,近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要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目前实行“一制两档”缴费的地区要用2-3年的时间逐步过渡到同一筹资标准。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标准平均不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进一步提高财政补助的同时,适度提高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积极探索建立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动态确定筹资标准,统一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
《意见》明确,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保障城乡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医药费,以及一般诊疗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支出,并合理设置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等门诊保障政策。
同时,各设区市要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档次,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控制在85%、70%、60%左右,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一般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各设区市要统一生育医疗待遇。城乡居民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积极推动将儿童先心病等22类重大疾病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基金支付达到病种付费标准的70%。
在实际工作中,可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促进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为切入点,开展特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鼓励医疗机构做好健康管理。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和住院付费总额控制,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