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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为“双创”提供动力

南京日报2017-10-24 15:34:49

  创业创新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近年来,国家大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双创”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降费减税为“双创”提供“养料”。南京地税积极发挥税收服务职能,助推优惠政策落地,为“双创”人群提供实实在在的优惠。

  创业创新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近年来,国家大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双创”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降费减税为“双创”提供“养料”。南京地税积极发挥税收服务职能,助推优惠政策落地,为“双创”人群提供实实在在的优惠。 

  孵化机构,可享受多重税收优惠

  南京紫金(江宁)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说:“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政策既让我们孵化器不断壮大,更为广大入驻的创业者提供了帮助,让他们可以尽快实现自己的创业创新梦想。” 

  近年来,国家对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原本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扩大到了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的规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可以享受以下诸多税收优惠: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此外,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务工作人员提醒,孵化相关业务在财务上要单独核算,对孵化场地面积和孵化企业数量方面也有相关要求。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日益增多。南京南蓝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是六合区一家专业致力于环保产品开发,集科研、生产、内外销售、服务于一身的机电一体化高新技术企业。近日,该公司王会计听说国家出台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税收优惠政策,于是到税务机关咨询。 

  六合地税工作人员告诉王会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同时税务人员提醒,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听到税务人员的解释,王会计根据2016年的研发经费测算了一下,2016年该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21.5万元,根据最新的政策,如果2017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与2016年一样,该公司可加计扣除182.25万元。王会计高兴地说:“现在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越来越大,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我相信我们公司发展会越来越好!” 

  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可在税前扣除

  “这次可真要谢谢地税部门,把政策红包送到‘家门口’了!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比例能达8%,这下,我们企业省下来的钱又能投入到新的研究开发上去了!”玄武区的一家高新企业的负责人张先生紧紧握着税务人员的手兴奋地说。 

  张先生的企业在2016年刚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按15%的优惠税率申报了企业所得税。今年玄武地税局按照“放管服”的要求,对这家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在核实企业相关费用的时候,玄武地税的税务人员发现这家企业非常重视对科技人员的再教育,每年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均超过了本单位员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5%。因此,每年均有部分的职工教育经费无法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玄武地税的税务人员告诉张先生,他的企业在2016年度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当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因此,2016年超支的1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税前扣除,这家企业据此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2.7万元。 

  大学生创业, 3年内每户每年可减税9600元

  大学生是重点就业人群。扶持大学生创业不仅能缓解就业压力,更能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激发社会的创新活力。大学生小江今年7月份毕业后,选择回乡创业,在高淳老街开了一家烘焙坊。小江想知道她这种情况是否能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人员了解到情况后告诉她,毕业年度内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是税收政策扶持的重点群体,可以享受税收政策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的规定,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7〕35号)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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