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临时工的使用上,呈现出“刚需”与“无关紧要”的矛盾综合体:一方面,行政执法部门强调人员不足,需要临时工来参与行政执法工作,甚至独立执行任务;另一方面,临时工在参与执法时常被质疑,出现问题时屡屡被抛出当作“替罪羊”。
长期以来,临时工执法及其带来的问题,饱受社会诟病。一些基层行政执法单位让没有执法资质的临时工走上执法一线,容易出现执法不公、粗暴野蛮执法甚至乱处罚乱收费等问题;在一些恶性公共事件中,临时工还频频成为“替罪羊”,引发社会冲突、引爆社会舆论。陕西省延安市发生的“城管跳脚踩商户头部”事件、浙江省苍南县5名城管打伤拍照路人事件、贵州省凯里市城管打砸女水果商贩事件,相关部门均称“他们是临时工”。今年7月,“称政府车有特权”引起舆论哗然的盐城阜宁县交警大队违章处理中心工作人员焦爱芹,也是非正式警务人员。
出了问题都推到“临时工”身上,问题是,按照相关规定,临时工并不具备行政执法资质。他们冲到行政执法第一线,背后是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授权。其行为后果,不该也不应让其独自担责,理应由授权者共同承担。而且,聘用临时工辅助甚至代替正式执法人员执法,将其推到前面干活,已经埋下了临时工充当“替罪羊”的伏笔。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治理任务不断增多,一些行政执法机构原有的执法力量,难以承担繁重的执法任务,但在国家严格控制行政机构编制的大背景下,一些基层部门不得不聘用临时工参与执法。这些临时工,在弥补行政执法机构编内人员不足、保证执法工作正常开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问题。有的行政执法机构编内人员将自己的份内工作特别是苦活累活,都交给临时工去做,而临时工是编外人员,工资待遇、晋升空间等都远远不如编内人员,他们有时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去“任性”,由此带来的权力寻租、暴力执法屡见不鲜。因此引发各类纠纷和社会矛盾,伤及了相关部门的公信力。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不让临时工成为“替罪羊”,需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明确行政执法机构临时工的身份地位,严格界定其工作职责,让其权责相符;要根据社会治理实际,适当增加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特别是充实一线、基层执法人员,并对其进行效能考核,让其成为执法主体;要推动机构改革,将一些阶段性、辅助性、后勤服务性等工作,采取项目购买或服务外包方式解决,而不是交由临时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