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老太目不识丁,不会写字,在其设立的代书遗嘱上仅仅是按了手印,名字由代书人签署。这样的代书遗嘱有法律效力吗?近日,无锡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继承纠纷案。
周老太和丈夫潘老头育有子女六人,分别为潘大、潘二、潘三、潘四、潘五、潘六。夫妇二人生前共同拥有无锡市房屋一套,该房屋于近年拆迁。现子女六人因继承份额及权属认定等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拆迁款的分配,故起诉至梁溪法院。
潘大认为,父母的遗产就是一套房屋,父亲先去世,未留下遗嘱,故属于父亲份额的房屋应由周老太和子女六人平均分配,潘大可获得房屋份额的十四分之一。母亲生前留有遗嘱将财产全部给潘大,潘大可以继承母亲的遗产,故其要求案涉房屋十四分之九的份额应由其继承。
潘大向法院提供了周老太写下的遗嘱,该遗嘱载明:“百年之后,本人名下遗产全部由潘大继承,特立此遗嘱。因本人不识字,故按下指纹为凭……”徐某、姚某作为代书人、见证人在该遗嘱上各自签署姓名和日期。
庭审中,徐某作为证人到庭陈述,上述遗嘱中“立遗嘱人”处“周老太”的签名,由其代签,周老太在该遗嘱上捺印确认。另一位见证人姚某也确认周老太未在该遗嘱上签名、签署日期,遗嘱内容系徐某笔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遗嘱系由徐某代书,徐某、姚某参与见证设立,属于代书遗嘱。为避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被误解、曲解乃至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求代书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本案中“周老太”的签名并非周老太本人签名而系代书人徐某签署,故无法保证遗嘱内容系遗嘱人真实意思。此外,证人徐某、姚某作证称遗嘱系周老太本人亲自捺印确认,但证人证言在缺乏其他辅助证据的情况下,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此外,证人徐某称自己是单位法务,在大学就学过代书遗嘱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徐某应当给予专业法律意见,设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无需在法律已明文规定代书遗嘱需要遗嘱人签名的情况下,承担代书遗嘱无效的法律风险。
最终,法院认定周老太的代书遗嘱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确认系周老太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代书遗嘱无效。法院判决周老太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案涉房屋由潘大、潘二、潘三、潘四、潘五、潘六按份共有,各占该房屋份额的六分之一。
该案中的代书遗嘱形式上存在瑕疵、不符合法律规定,虽有证人证言却依然无法予以强力印证,无法确认系周老太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该代书遗嘱无效。法官提醒:遗嘱生效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要件,尤其是代书遗嘱,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难以得到保证,导致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文 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