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某酒吧使用员工个人账户进行日常经营及资金往来,最终导致账户被冻结,公司款项无法追回。该案例再次提醒企业,借用员工账户走账存在巨大风险。
赵某是某酒吧的员工,专门在银行开设尾号为8888的银行账户用于酒吧的日常经营及资金往来。然而,由于赵某私人纠纷,该账户在2023年11月8日被法院强制执行,账户内的60余万元存款被扣划至法院执行案款专用账户。
酒吧就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被法院驳回。随后,酒吧又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认为赵某开设的尾号为8888的银行账户系用于酒吧日常经营活动,账户内存款实际系酒吧所有。然而,薛某辩称,货币系种类物,应遵循占有即所有的原则,案涉银行账户登记在赵某名下,故该账户存款由赵某所有。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故案涉账户存款原则上应认定为赵某所有。酒吧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账户交易往来均系酒吧经营产生,即便酒吧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赵某名下案涉账户实际由其用于公司经营,但该行为也只能认定为酒吧借用了赵某名下的账户。最后,法院判决驳回酒吧的诉讼请求。
商业实践中,许多企业为了贪图经营便利会借用员工名下的银行账户收支经营款项,但这种借用账户的行为实际上违反了公司财务、税务以及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违规借用银行账户,账户借用人将会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法官提醒,企业应规范相应财务流程,严格进行转账汇款操作,树立遵纪守法的企业文化。(文 赵思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