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        城市远洋       |        直观中国       |         原创        |        视频               融播报              房产        
无锡梁溪法院: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情形不涉及侵犯肖像权
2023-08-09 14:56:21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高一芳责编:李诚

  近日,无锡梁溪法院判决了一起关于明星肖像权的案例。无锡某文化传播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明星毛某吸毒被抓事件,文中使用了一张毛某的照片,文章尾部写有“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某网站公众号”的推介语,并附有投稿邮箱、爆料热线等字。因此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肖像具有商业价值,文章使用他的照片目的在于增加公众对其公司及产品的关注度,进而推广相关业务。毛某要求文化传播公司删除相关文章,并向其道歉、赔偿损失1万元。

  文化传播公司则提出,其发布的微信文章是从官方媒体转载而来,其转载是为了给大家警示教育,并不以营利为目的。诉讼中,文化传播公司就案涉公众号予以注销,删除发布文章。

  经法院审理认为,文化传播公司发布了载有毛某违法的报道文章,并附有毛某的照片,但该照片没有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毛某的肖像权,使用的毛某肖像呈现是客观、理性的。

  案涉文章尾部虽有“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某网站公众号”的推介语,并附有投稿邮箱、爆料热线等相关信息,但并非推广其公司业务,亦非植入商业广告内容,而是介绍关注新闻和沟通舆论监督的渠道。

  文化传播公司引用案涉新闻报道目的是为了报道新近或正在发生的,对公众有知悉意义的事实,为让读者更加直观地了解毛某并起到警示告诫作用,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被介绍对象的图片,以加深认知,具有极强的社会公共利益性质,对毛某肖像的利用符合公共利益、社会公众知情权、言论表达自由的要求。

  最后,法院驳回了毛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条件时,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正当使用其肖像。

  法院审理认为文化传播公司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文 夏倩)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