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张律师在我整个诉讼过程给予的帮助,案件达成调解,让我和孩子以后的生活有了经济保障。”2023年3月,受援人王某来到常州市天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向援助中心和江苏同恒律师事务所张金翼律师送锦旗,表示感谢。
一个月前,王某来到天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向当日值班律师张金翼咨询。其2019年6月与吕某认识,确定恋爱关系之后开始同居,后于2022年3月在浙江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生育一子小吕,吕某确定是其生父。自小吕出生后,一直由母亲抚养,吕某从未承担作为父亲的责任,更未支付过相关费用,为此王某多次与吕某协商相关事宜,但吕某一直未予理会。为了孩子以后的生活和学习,王某只能来到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张金翼律师在听完王某的诉说之后,告知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吕某主张孩子的抚养费,并现场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后在天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下,本案由张金翼律师承办。
在接受指派之后,张金翼律师与受援人进行了多次谈话,将案件的相关证据都复印制卷。沟通过程中,受援人王某表示与吕某并没结婚,孩子小吕为非婚生子,认为法律可能并不会保护小吕的权益,并因此陷入深深的自责中。为此,张金翼律师向其解释婚生子与非婚生子并不影响吕某要承担抚养费的义务,并将抚养费的构成向受援人王某做出了明确的解释。但在与被告吕某的沟通过程中,吕某并不重视本案,亦没有理会王某的诉求。为此,张金翼律师向天宁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寻求司法机关的法律帮助。
在张金翼律师的多次沟通之下,被告吕某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并同意和受援人进行调解,最后在天宁区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小吕的抚养权由受援人王某所有,吕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吕18周岁,医疗费和教育费双方各半负担,关于探视权的履行,双方表示庭后自行协商。到此,本案圆满结束。
“对于我来讲,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仅仅是一份工作;但对于小吕来说,这份权益是她以后的生活保障、重要经济来源,是关乎她的一生。所以我不得不谨慎、认真地去与她的父亲沟通,同时也寻求检察机关的帮助,在维护权益的道路上再添一道保障,催促被告与我们达成调解。”张金翼律师表示。(文 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