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        城市远洋       |        直观中国       |         原创        |        视频               融播报              房产        
无锡新安打造“三课堂”推进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2021-09-27 18:55:26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杨心怡责编:周经韬

  国际在线江苏频道消息:近期,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无锡市新吴区新安街道用心办好“理论、小微、精品”三个课堂,统筹推进、协同发力,使党员教育与时代发展同频共振,充分激发基层党员队伍提升能力素养、干事创业的热情活力。

  开办理论课堂,提升政治素养

  新安街道抓牢“关键少数”,通过“头雁引领”带动“群雁齐飞”,为区域高质量发展助力加速,开办“行远课堂”“先锋主讲人”“新锋计划”等专题培训,分层分类对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者、党小组长、党员中心户进行培训。2021年以来,新安街道已组织开展党务培训11次,覆盖党务干部队伍562人次。

  自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各基层党组织书记共讲授专题党课122场,激励基层党员把伟大建党精神融入工作实践中,依托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等阵地,开拓了18个党员教育学习“打卡点”,通过沉浸式的党史学习教育,让党员在提升理论素养的基础上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自开馆以来已接待各类参访学习人员5600余名。

  创设“小微课堂”,激发学习热情

  新安街道针对青年党员、在职党员学习时间碎片化的特点,创新开设三大“小微课堂”,有效解决以往青年党员学习教育形式较为单一、内容不够丰富、时间不够灵活、针对性不够强等问题,学习教育课程3分钟到5分钟,以“短、精、优”为特点,激发党员学习党史的积极性;党员“微纪实”通过选出机关、社区、“两新”等不同领域的10名优秀共产党员,以短视频形式展现了基层共产党员的风采;党史“微党课”围绕革命先辈的光辉事迹,以每月一期的形式录播,向广大党员弘扬革命精神;廉政“微电影”通过“身边人身边演”的形式,以生动写实的内容警示党员干部需牢守思想防线与行为底线,其中微电影《堤》一上线便收获5000多点击量。

  “小微课堂”作品通过党员远程教育电视频道、街道“湖韵新安”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广泛传播,目前已覆盖了辖区9059户江苏有线互动用户,6名优秀党员先进事迹被“学习强国”平台广泛宣传。

  打造精品课堂,增强教育实效

  新安街道秉持“以更优品质实施党员教育资源供给”的理念,立足实际,积极探索课程开发机制,努力打造精品课堂,在统筹教育资源、阵地、人员的基础上,原创了情景党课《红梅傲雪开—江竹筠》,通过“诵、演、唱”三结合的形式,还原了江姐绣红旗的感人故事,并在各基层党组织进行巡演,观看人数达800多人。

  辖区内111家基层党组织持续开展党课宣讲,活动中涌现出了一批包括《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创新》和《弘扬延安精神,助力企业发展》等与基层治理、企业经营息息相关的优质党课。此外,各社区党组织还紧贴社区实际和区域特点,推出互动式、观摩式、体验式的研学课程,如观湖社区党总支依托本地特色资源开展了“重走长征路”主题活动,因地制宜打造特色路线,使党史学习教育有亮点、有特色、有实效,助推党史学习教育走“新”更走心。(文 辛安萱)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