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江苏报道:为全面提升新时期基层司法所建设管理的质量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保障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苏州市司法局日前下发《关于司法所实行分类建设定级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市基层司法所实行分类建设定级管理常态化工作机制。
《通知》强调以高质量作为司法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核心,通过党建引领、法治统揽、智慧助力、文化培育、服务转型、强化保障、综合集成,高标准推进基层司法所实战能力建设。
《通知》明确根据乡镇(街道)常住人口、辖区面积、经济发展状况、法治需求等因素,将司法所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个类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大型司法所:所在乡镇(街道)常住人口在10万以上或者辖区面积超过100平方公里;所在乡镇(街道)国内生产总值(GDP)规模在县(市、区)处于前列;党委政府、人民群众法治需求量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为中型司法所:所在乡镇(街道)常住人口在5万以上或者辖区面积超过20平方公里;所在乡镇(街道)国内生产总值(GDP)规模在县(市、区)处于中等;党委政府、人民群众法治需求量较大。其余司法所可以确定为小型司法所。司法所的类型划分每五年进行一次,在苏州市司法局统一组织下实施。
为高标准推进基层司法所的实战能力建设,苏州市司法局编制了《苏州市司法所分类建设标准》《苏州市标杆司法所建设指导标准》,并以此为标准,将司法所建设层次区分为“非标所”“标准所”“高标所”“标杆所”四个等级进行评价。
苏州将按照建强大型所、建优中型所、建精小型所的原则,合理布局,错位发展,实现规模与效能相统一。同时,苏州以争创“全国模范司法所”为目标,紧扣实战化、标准化、信息化、社会化,进一步探索规范高效的司法行政局、所、站一体化建设和管理运行体制机制,着力打造一批有业务工作特色、有法治文化内涵、有人民群众口碑的“名、优、特”司法所,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质量整体跃升。(文 沙广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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