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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巍:公共领域中个人行为不属于隐私

中国新闻网2017-05-04 13:26:18

  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侵权与否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直播涉及极为隐私的行为,比如不穿衣服,可能对人的隐私或名誉造成严重侵害时,就可能涉及治安处罚,如利用直播涉黄就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刑法范畴。如果涉及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就需要有关部门介入,所以要看侵害隐私权的程度,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涉及其他问题。

  “我觉得,在隐私权领域,人们是有误区的,有人认为隐私权是绝对权利,任何人不得随便用,这句话是有问题的。”朱巍表示,隐私权虽然是绝对权,但当事人是可以处分的,所以说个人隐私实际上法律处理起来比较困难,界限在哪儿是模糊的。“个人信息、个人行为信息和个人隐私,不是一回事。个人隐私如果经过本人同意,可以授权别人使用,还有一些公共领域中个人的行为,它们严格意义上不属于隐私范畴。”

  “隐私权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朱巍指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一种人格权利。“隐私权并非绝对不能碰的雷区,个人隐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是可以公开的,要看公开程度与公开形式到底符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朱巍认为,对于利用摄像头网络直播这种情况,首先要看公开的场所在哪儿,完全属于个人行为活动的空间,不经过当事人同意肯定是不能监控直播的。“因为家长有监护的权力,只要学生知晓、家长同意,在教室里安装摄像头进行实时监控是可以的,而且曝光范围也只是针对家长群体,这应该是没问题的,当然,在个人空间里,如果有其他人的隐私内容,比如在宿舍,不能因为自己权利的行使而侵害别人的隐私,把别人行为也直播进去。还要注意不违反相关底线,如不能衣着暴露、不能涉黄、不能说脏话。”

  如果网络直播或摄像头监控的这种领域是公共区域,比如在马路上、在医院大堂里呢?朱巍认为,这种公共领域可不可以网络直播,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一方面,大部分人可能认为公共领域没有隐私可言,但是公共区域可能存在一些个人隐私行为,比如病房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身体状况、健康检查资料、病例资料这些都属于核心隐私,未经本人允许绝对不可公开,所以说病房里的摄像头是不能公开的,即使家属可以看,但是如果是公共病房,那也需要所有家属和病患都同意才行。”

  “至于学校,我个人觉得这些直播或网络监控,如果只在家长范围内公开,让家长随时可以通过手机看的话,我觉得是一个好事。”朱巍说,“但是如果把范围扩大了,不只家长,所有人在网上都可以看到,我觉得是有问题的,因为一方面超过了当事人约定的范畴,另一方面,因为上课的老师有知识产权,如果老师不知情,那就侵害了老师的知识产权。所以说,隐私权不只是个人隐私的问题,它还是结合其他人格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甚至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个综合体系。”

  朱巍指出,不能秘密地使用摄像头,也不能违反社会伦理或法律规定,而必须事先完全告知或者主动提示,可能会进入平台里面并被什么人看到,如果当事人同意,也没有违反相关约定就可以了。

  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的界限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朱巍指出,除了个人的意愿之外,也有公共知情权的问题,比如路况堵不堵,这些都是通过摄像头可以看到的,未来在智慧城市中摄像头信息的全社会监控不一定是坏事,这可以通过更形象的方式看路况信息,但是不能用来干坏事,不然就可能涉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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