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由东南大学法学院与长三角金融法律安全专业实验室主办,东南大学未来法治与数智技术创新实验室、东南大学科技法与知识产权研究所协办的“虚拟创作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学术研讨会在南京召开。研讨会汇聚了来自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和文化产业界的十余位专家学者,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法》)第2条“作为一般条款在虚拟创作场景中的适用”条款展开讨论,重点探讨现行法律规则如何回应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新问题,以及如何在维护竞争秩序的同时为文艺创作保留合理空间。

研讨会现场 供图 组委会
现实痛点:影视剧、游戏虚构商号频发同名争议
在数字文创产业快速发展之际,网游、网文、影视成为内容创作主力,开放世界游戏、现实题材网文、影视剧中大量虚构公司名称与实体企业字号重合已成常态。
研讨会上,上海市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共商机制秘书长罗希从行业实践出发,分析了虚拟创作中使用企业字号的现实背景与法律边界。在她看来,网络游戏、网络文学、网络影视等文创领域天然存在海量命名需求,虚拟名称的选取对剧情推进和艺术表达具有重要作用,与现实企业字号碰巧重合的现象客观上不可避免。罗希提出,一般条款的适用应坚持谦抑性,在具体条款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替代适用,并建议构建“特定指向企业—主观利用或贬损—公众现实关联—竞争秩序损害”的四要件审查模型,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为创作自由保留合理空间。
作为国内重要的网文平台之一,阅文集团诉讼负责人唐豪臻分享了文创产业中元素使用与权益平衡的行业观察。他指出,在创作过程中涉及其他权益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需区分不同情形判断,判断元素使用应立足行为整体性,综合考量使用目的、原作性质及市场影响,在鼓励创作与权益保护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唐豪臻提出,在认定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对于是否停止侵权也需个案考量,可通过利益衡量,以充分赔偿替代,从而兼顾权利人利益与社会经济效益。
边界划定:艺术虚构不等于损害商品声誉
会上,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原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姚兵兵围绕文创虚拟创作使用现实企业字号塑造负面角色的法律边界进行了系统分析。他提出四个层次的判断框架:一是行为定性需区分法律路径,应优先适用民法典商誉侵权、反法混淆、商业诋毁等专门条款,严格控制反法第二条的扩张适用;二是创作者负有分层合理注意义务,以社会公众能否将虚拟角色锁定到特定现实主体为判断关键——单纯撞名不构成侵权,只有当存在多重特征锚点、刻意以特定企业为原型进行贬损时,才应认定存在过错;三是适用反法第二条需执行三步审查:首先判定是否属于经营性创作;其次区分戏剧虚构修辞与可证伪的虚假事实指控;最后核查是否产生社会公众评价降低、市场竞争力下降等实质竞争损害——三者同时满足方可适用一般条款;四是以创作自由为基本推定,优先保护文创领域的表达自由,仅当借虚构之名实施商业打击、公众可高度对应特定企业且造成实质商誉与竞争损害时,才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他看来,如果创作行为表面上是虚构的外衣,实质上是在进行竞争打击;如果故意将企业设置成反派角色,且社会公众普遍认识有对应关系,配套的话题营销在商品宣传文案中将虚构作为爆料引流,就不再纯粹的表达,此时可能需要用第二条方法进行评价。

嘉宾合影 供图 组委会
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从反法的特性、比较法理论、司法实务和产业实践等多个维度展开讨论,为厘清虚拟创作中反法一般条款的适用边界提供了丰富的学理资源和实践参考,对于平衡市场主体商誉保护与文艺创作自由、促进文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 丁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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