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是七夕佳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妇联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恋爱期间表情达意的小额赠与,分手时无需返还
2022年4月,张某(男)与陆某(女)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23年5月双方订婚,张某向陆某给付礼金18.8万元。双方恋爱、同居期间,张某在情人节、生日、元旦等时点均会向陆某转账不定额款项,并备注“我爱你”“老婆,新年快乐!”等内容,合计数万元。2023年7月双方产生纠纷分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返还上述所有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系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金钱及贵重物品。张某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陆某的款项,属于表情达意的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不应返还。张某在订婚时给付陆某的礼金18.8万元属于彩礼,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一年有余,判决陆某返还部分礼金。
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悔婚”应全额返还彩礼
丁某(男)经人介绍认识刘某(女),二人相恋。在商量婚事期间,刘某父母明确提出丁某要给付礼金16.6万元并购买价值30万元的车辆作为彩礼。丁某出身普通家庭,一家人虽感为难,但仍竭力凑齐了礼金。其后,丁某为刘某购买价值近30万元车辆一台,并于订婚当日给付刘某礼金16.6万元。订婚后,丁某多次催促刘某结婚,但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明确表示不愿与丁某继续交往。双方分手后,刘某仅退还了车辆,但拒不返还礼金。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全部礼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婚前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贵重礼物、礼金。案涉礼金16.6万元系订婚当日给付的彩礼,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判决刘某返还全部礼金。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怀孕,应合理酌定彩礼返还比例
2023年12月,王某(男)与白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24年2月二人举行了订婚仪式,王某给付彩礼11.8万元。此后二人同居生活,白某不久怀孕。2024年4月,双方产生争执解除了婚约,白某自行做了终止妊娠手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白某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白某在订婚前缺乏了解,订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进而解除婚约,后白某又因婚约解除终止妊娠。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判决白某返还部分礼金。
登记结婚后短暂共同生活,“闪离”应酌情返还彩礼
吴某(男)与李某(女)于202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23年6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23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恋爱期间双方互赠了几十万元的衣物、奢侈品,订婚时吴某给付李某礼金100余万元、价值几十万元的首饰。2024年春节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吴某外出工作,之后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分居生活。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吴某离婚,吴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李某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就彩礼返还问题,法院认为,吴某订婚时给付的礼金100余万元及价值几十万元的首饰属于彩礼,双方互赠的衣物、奢侈品属日常消费支出,不属于彩礼。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李某给付的彩礼远超一般彩礼数额,结合未孕育子女、彩礼已部分消费等情形,判决李某返还大部分彩礼。
省法院相关法官表示,这批案例聚焦当前婚恋领域中的高额彩礼问题,通过四个具有代表性的裁判案例,清晰界定彩礼与一般赠与的界限,明确不同类型情形下的彩礼返还规则,同时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金钱观。(文 苏高苑 朱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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