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活动本是让员工放松身心、促进交流的好事,但活动多涉及文体、休闲娱乐活动,时有意外情况发生。近日,在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工伤保险认定案中,员工李某就在公司组织的篝火晚会上摔伤,致左手臂肱骨处骨折。那么,这种情况能算工伤吗?
2023年4月,李某所在的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活动,活动内容主要为参观旅游。在旅游活动的第二天晚上,李某在围着篝火转圈时,因地面湿滑,不小心摔倒。李某顿感左上臂处疼痛不已,手臂无法抬起。经诊断,李某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公司就李某所受伤害向辖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李某不属于因工外出受伤,且事发时举办的篝火晚会与工作无关,不能视为工作原因,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李某对该决定不服,诉至法院。李某认为,此次活动所有费用都是公司承担,参加的活动也是公司统一安排,其参加活动应为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的合理延伸。
梁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费用的承担、活动安排的内容及参与人员的组成等方面进行审慎衡量,判断是否与工作相关。
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所在公司组织的此次旅游活动主要包括参观游览、烧烤、篝火晚会等,活动的主要内容与工作之间并无直接关联,不能认定为工作的组成部分;李某在参加活动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不能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于是,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工伤,即“因工而伤”,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对于用人单位组织或指定参与的文体活动以及单位组织的要求“经单位指派、选拔等程序才能参与”的活动可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在这些活动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而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一般不认定为“因工作原因”。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做好充分的安全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为员工购买保险。同时,在参加活动中,员工也要提高安全意识,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文 马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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