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考古工作为核心的原《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施行至今已16年,在统筹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梳理苏州历史文脉、探寻苏州文明起源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苏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同时国家明确要建立“先考古、后出让”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使地下文物保护的立法依据和管理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面对这些新问题新情况,《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2.0版应运而生。修订后的《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将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苏州考古研究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绩。在文明溯源方面,苏州对草鞋山遗址、木渎古城等一批历史遗迹进行了发掘、研究,草鞋山遗址被考古界称为“江南史前文化标尺”,木渎古城被认定为春秋时期吴国都邑性质的大型城址,先后形成了一批考古研究成果;在考古发掘方面,苏州十多年以来发现重要遗存100余处,开展考古发掘项目104项,出土各类文物标本2万余件,苏州市文物局主持的考古发掘项目3次荣获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与此同时,城市建设与地下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先考古、后出让”亟待从制度上予以确立。
修订后的《办法》围绕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全流程进行制度设计,吸收苏州市文物考古工作实践经验,确立了“先考古、后出让”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增加了地下文物埋藏区、文物保护信息共享机制的相关规定,调整了考古调查、勘探的范围,突出编制计划的重要性,明确了考古费用的承担主体,并增加了考古成果展示运用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理顺文物保护与城市更新的关系。
修订的《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下文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地下文物的行为,并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以凝聚全社会的广泛合力,共同做好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办法》对考古成果的展示运用也进行了相关规定,以进一步推动文物遗迹融入生活,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可知可感,并更好地传承苏州历史文脉,发挥“江南文化”的时代价值,守护苏州人民的精神家园。(文 陈佳希 陈中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