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市立法工作又一重大成果,对提升市民素质,提高城市品位,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5月17日,南通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有关情况进行简要介绍。
《条例》是南通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全市精神文明建设进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新闻发布会现场
突出思想引领。《条例》在总则中强调,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明确指出,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坚持动态治理。《条例》第三章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不匹配南通发展定位”三个角度梳理出不文明行为的治理重点,如禁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在网络上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非法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或疫情防控期间,不按照要求佩戴口罩、配合检测、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处置废弃口罩”“携犬出户不系犬绳”等有关内容。
注重奖罚并举。《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奖惩结合、社会共治原则,以鼓励奖励性规范与适当数量的强制性规范有机结合,突出部门联动,明确法律责任,增强社会成员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观能动性。例如,《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先进人物的礼遇和困难帮扶制度,依法记录见义勇为、慈善公益、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信息,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给予激励。”
彰显地方特色。《条例》立足建设更高水平全国文明城市群的目标定位,弘扬慈善精神、引领社会风尚、促进共同富裕,以慈善之城建设彰显城市温度。《条例》在总则中进一步细化了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明确规定了文明办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典型选树、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具体职责,解决了创建工作的协调问题。
下一步,南通市将持续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努力使《条例》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不断提升全社会的文明程度。(文/图 孙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