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江苏频道消息:这是南通市一桩“未经许可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案件。当事人先是不承认违法事实,后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期间,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耍赖”;在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后,其既未提起上诉,又不履行法律义务。直至南通市交通运输执法机关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后,5月13日,当事人才“被迫”缴纳了1万元的罚款,这起历时将近一年的行政执法案件总算结案。
2020年6月22日上午10时,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杨某驾驶苏FL81XX小型轿车,在南通火车站公交站台与车上乘客全部谈妥车费及送达地点准备离开时即被查获。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当时车上载有3名乘客,现场笔录、案涉汽车行驶证、询问笔录以及相关视频资料证明,杨某此次运输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6月23日,执法机关对该案进行了法制审核,又于6月30日进行了集体讨论,并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杨某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次日向杨某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是,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好意载客,且私人小客车偶尔“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12月15日,杨某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补正材料,法院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充分调查,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辨意见,法院于4月13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5月11日,南通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根据国家《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依法向杨某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道运法”冒出了“火药味”。杨某只得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表示今后再也不瞎“折腾”了。(文 包宏龙 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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