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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郭新明:建立债权人参与企业共同治理机制 化解大中型民营企业债务违约风险
2021-03-09 11:34:58来源:中国网编辑:罗毅责编:周经韬

  就如何有效化解大中型民营企业债务违约风险,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提出建议,他建议建立债权人参与企业共同治理机制,以有效防范化解大中型民营企业债务违约风险。

  近年来,受宏观层面结构性、体制性、周期性等因素影响,国内一些大中型民营企业陷入经营和债务困境。特别是有些大中型民营企业违约对区域性金融稳定和地方金融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冲击。此次建议建立的债券人参与企业共同治理机制,旨在有效防范化解中大型民营企业债务违约风险。

  郭新明介绍,为化解民营企业债务违约风险,中央和地方政府综合利用减税降费、设立转贷基金、成立民营企业纾困和发展基金等一揽子方案,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部分大中型民营企业过度追求扩张,债务规模庞大,债务违约不但损害了债权人权益,而且严重影响所在地区、所在行业的信用环境,处理不当极易引起区域性金融风险。Wind数据显示,2018-2020年,合计625只债券出现违约事件,其中,民营企业债券只数达到450只,占比达到72%。

  对此,郭新明认为,民营企业陷入债务困境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且融资风险溢价较高。在大幅举债但收益低于预期情况下流动资金骤然紧张,最终导致偿债困难,甚至资不抵债。其次是公司治理不完善,离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差甚远。一些民营企业为内部人控制或家族控制,外部监督缺乏,易出现过度投资、盲目多元化等非理性决策。再次是过度追求短期利润,风险意识淡漠。民营企业长期以来收缩债务的意愿较小,背后的原因是债务回报大于资本回报,导致企业倾向于加杠杆,以维持一个高的资本回报率。

  郭新明认为,从国际经验看,银行债权人参与企业债务治理在国际上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

  基于以上问题,郭新明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目前,我国的债权人会议制度仅存在于公司破产清算阶段,目的是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例外情形是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其中对债权人会议相关权利作了规定,但此规定只适用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实践中,不少大中型民营企业资产负债率远高于50%,股东权益已经明显少于债务。在企业资产负债率极高的情况下,股东治理有必要让位于债权人治理。建议探索建立公司负债率过高情形下的债权人会议制度,设置资产负债率警戒水平,允许负债率超过警戒线的企业成立债委会,在重大事项决定之前,公司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通报重大事项内容,债权人若有异议可以提出讨论,再交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从而形成对企业的共同治理。同时,借鉴美国、德国经验,允许债权人在公司出现较大经营危机时通过债权人会议制度接管公司事务,以及时做出正确应对措施。

  二是建立债权人列席股东大会制度。虽然债权人不是公司股东,但公司的重大事项也关乎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列席股东大会,就其所占有的债权比重对影响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和投票,通过列席股东大会制度,加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深度,加强对公司的监督,提升公司各项经营决策、重大事项的合理性,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是明确法人人格否认相关诉讼由公司内部人承担举证责任。一般而言,由于债权人与法人及涉嫌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股东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债权人在客观上难以提供关键证据,如果此时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将会造成举证责任分担不均的局面,使债权人面临更大的败诉风险。因此,建议可参照《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分配相关规定,明确在债权人提起的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由相关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如果不能证明,则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国网 作者 杨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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