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江苏报道:张某某受雇于周某某从事操作工工作。2015年2月,石某应周某某的要求前往周某某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设备驱动器相关作业。石某在作业过程中使得张某某正在操作的机床突然运行,造成张某某左前臂中下段以远(腕关节以上)缺失,右示中环指不同程度缺失,综合评定为五级伤残。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周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合计1471371.56元。经过庭审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张某某自身存在过错,故不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某某赔偿款742627.2元。
该案在审理时,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正在开展大合议庭审理机制的探索和试点。在此背景下,该案采用了“3名法官+2名人民陪审员”的五人合议庭审理方式,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迅速审断争议事实,开庭后当庭宣判,及时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服判息诉,赔偿款按时到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这也是江苏高院发布的司法保护残疾人民事权益案列之一。
12月2日,在“国际残疾人日”来临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展示近年来残疾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成果,引导残疾人及其亲友自觉尊法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促进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据悉,近年来,江苏法院、各地区残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高度重视残疾人权益保障事业,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依法履职尽责,积极回应残疾人司法需求,关注涉残疾人案件审判工作,维护残疾人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平等权利;加大残疾人司法救助工作力度,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行使诉讼权利;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不断提升为残疾人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能力水平。(文 苏高苑 朱远明)